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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必须要申请马鞍山商标注册?

作者:马鞍山亚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0-31 08:42:01

商标一词现在在我们身边很常见,但是人们都不以为然。没有多重视知识产权,正所谓市场未动,商标先行!除了限定的商品需要注册商标外,我国对于商标注册并没有强行的规定必须现有注册商标。但是随着商标注册量越来越大,关于商标的侵权官司越来越多,慢慢的演变成了很多特定情况下,必须要有注册商标,才能够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性活动了!我们在什么情况必须要申请马鞍山商标注册?以下几点我们是必须要注册商标的:

法律硬性规定《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入驻天猫、京东、亚马逊电商平台入驻的门槛越来越高,想要入驻天猫、京东、亚马逊是必须要持有商标的,使得商品有质量的证明也给用户带来更好的体验。

随着天猫、京东、亚马逊等平台的品牌越来越饱和,现在几乎每个类目的品牌入驻都需要持有商标注册证才可以申请,慢慢的可能会发展到,就算有商标注册证也需要注册满几年才可以申请入驻。评选产品的商标品牌荣誉如果企业的产品已经销售的非常好了,很多企业主都想打造自己的产品知名度,这个时候就需要通过认定一些市级的著名商标,省级的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等商标荣誉。特别是驰名商标,是对企业产品、商标的保护和认可,想要被认证为驰名商标前提是已经注册了商标。

防止想注册的时候,已经被抢注企业想要打造品牌就必须注册商标,商标是品牌的基础。没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公司品牌一旦做大做强很容易被他人抢注商标,辛辛苦苦给他人作了嫁衣,如果想拥有商标还要支付高昂的费用。目前知识产权行业新闻经常可以见到,某个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早已被其他机构抢注,如果想要继续使用这样的品牌,就必须花高昂的代价去购买这个商标。或者只能更换品牌,那么前期所积累的品牌知名度,等于零。避免侵权我国近年来商标侵权的案件屡见不鲜,有的企业是直接侵权而有的商标是被侵权,对于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是很大的,企业只有通过注册商标或购买商标来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就算加快商标注册流程也要经过检索商标、提交材料、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步公告五个步骤顺利通过才能注册成功,我国商标法主张商标注册在先的原则,所以及时注册商标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是非常有必要的。申报首台套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等现在的消费者,越来越注重品牌和服务的高质量,企业的发展也随着消费者的消费心态的改变而转变成了,必须要重视产品和服务的高质量。

所以,近些年一些关于产品或服务高质量的国家级的认证认定越来越火热,因为拥有这些资质荣誉一方面是给自己公司的产品做了最好的广告,这是一种质量的保证;同时,拥有这些资质另一个程度上也是我们相关权威部门给企业的产品做了一个质量保障的背书。

但是我们申报这些企业产品荣誉资质的时候,特别是首台套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等,第一条要求就是必须要有注册商标证书,因为如果连最基本的商标都还没有,企业也很难去证明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有多高,政府部门很难给你的产品做背书。我司商标注册通过率最高,代理商标注册案件最多。我司全方面保护您的无形资产安全。鼓励企业追求卓越品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不断提升企业品牌价值。

一直都在尽力简化各类事项办理的流程,其中在注销流程上做出了很多方便的举措,例如简易注销就在很大程度上增添了企业注销的便利性,加快了企业注销的速度。有人问,小规模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简易注销,那么小编今天就带你来了解一下。适应简易注销的企业范围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的公司、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以及合伙企业等。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宣告破产的企业也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可以看出小规模公司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也是可以简易注销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注销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4、营业执照正、副本。

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等情形;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8、股东之间存在纠纷并书面请求不予注销的;9、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未处理完结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代理,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商标法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

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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