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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商标注册近似情况怎么解决

作者:马鞍山亚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08 08:30:20

在众多知识产权中,商标,企业家们比较重视的知识产权之一。它不仅仅是企业打造品牌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企业长期发展的根本和推动企业发展的动力。但是商标注册的成功率越来越低,因为导致马鞍山商标注册被驳回的最大原因就是商标近似,那么,马鞍山商标注册近似情况怎么解决呢?咱们一起往下看吧!

1.等你跟商标取好名称以后,先不要先下手为强,为了保证商标注册的成功率我们应该先进行商标查询工作,虽然说商标查询具有几个月的盲区,即使不能百分百确定在你查询之前就有人进行提交注册申请了,但是至少我们能够确定不和商标局数据库中已有商标雷同、相似。

2.另外关于给商标取名千万不要傍名牌,这是最大的忌讳,驰名商标就更不要想了,有多远我们躲多远,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这是非把自己往商标近似这条路上逼啊。

3.如果您注册的商标是文字与图形组合的商标,那么注册公司平台小编就建议大家最好把图形与文字分开注册,因为商标审查员在审查商标时是把图形与文字分开查询的,只要其中任何一个有近似情况,那整个商标都会被驳回,所以需要分开注册。

4.另外,可以注册肖像商标,因为一个人的肖像是独一无二的,所以注册肖像商标很少会存在商标近似这个情况,因此注册成功率会很大。但是机遇和风险并存,注册肖像商标虽然近似率低,但是与普通注册商标相比太麻烦,还要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所以,选择性很多就看各位老板如何选择了。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转让注册商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二、转让人如果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了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转让时应一并转让,不能单独转让其中某一个;

三、转让人应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全部转让,不允许将注册商标指定保护的商品进行部分转让;

四、转让人用药品、卷烟、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转让正在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转让人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方可将商标转让给第三者。

第一条

本会商标署理处依据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托付,署理商标注册的请求、续展、转让、改变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运用商标答应合同存案、商标争议的解决以及其他取得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有关事项。

第二条

所需文件:

1.请求商标注册,每一个商标在每一类上的请求提交托付书正副本各一份,请求书正副本各一份,商标图样十五张。商标图样的长和宽均不得超过十厘米。如是五颜六色商标还应交黑白墨稿二张。正楷字商标可免交图样。  

人用的化学药品、 新药成药、 中药成药和药酒的商标注册,自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起,交本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应部门同意出产的证明文件正副本各一份。

2.请求注册商标续展, 每一个商标提交托付书正副本各一份, 请求书正副本各一份,商标图样十张以及我国原注册证。

3.请求注册商标转让,每一个商标提交托付书正副本各一份,请求书正副本各一份以及我国原注册证。 

4、请求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每一个商标提交请求书正副本各一份以及我国原注册证。 改变注册人的名义时还应提交本国名义改变的挂号证件正副本各一份。 

5.请求注册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存案的,提交存案格局正副本各一份以及合同副本三份。  

第三条 

请求对驳回商标的复审、开始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的贰言、贰言裁决的复审、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决以及吊销注册商标决议的复审,请求人应供给理由和能够的依据。请求书可由本会商标署理处代为预备和填写。 

第四条 

请求人出具的托付书(托付书上应注明请求人的国籍)本国有关的挂号证件及其他证明文件,应经公证,认证按对等准则处理。  第五条 人在填写书前,应依据我国产品分类表对指定产品正确分类,遇有艰难时可寄来产品样本或阐明书,本会商标署理处将给予帮忙。请求书上应列明具体产品称号及其用处和主要原料。

第六条

请求人称号如有指定中文译名,应在请求书注明,如未注明本会商标署理处将以代为翻译的称号提交请求。如要更改,应在商标注册核准后再提交改变请求。 

第七条对商标中的文字和/或图形,需阐明含意。要注册中译文时,可托付本会商标署理处代为翻译、书写并制造商标图样。

第八条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运用包含广告宣传。本会商标署理处能够受托付代理刊登广告。 

第九条

本会商标署理处能够依据当事人的托付,处理有关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胶葛的法律事务。    

共同申请是指数人为成为共有商标权人而就某一商标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的注册申请。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在共有商标注册过程中,所有申请文件都应表明申请人共同申请的意愿。申请人因变更申请文件需要向主管机关登记的,也需表明各共有人的身份。对共同申请不能做机械理解。

在具体的申请过程中,共同申请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1、亲自申请,即各共同申请人共同亲自参加共有商标的注册申请;2、代表人申请,即数个共同申请人共同授权共同申请人之一人或数人代表各共同申请人代为申请;3、代理人申请,即各共同申请人共同委托他人代为共同申请。对申请人来说,共同申请是最可靠的申请方式,每一个申请人都可以随时了解申请进程、主张权利及其救济,但其缺点是各共同申请人相互牵制,影响了申请注册的效率。

而代表人申请和代理人申请就可以弥补这一不足。当共同申请人之部分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专业知识时,代表人申请注册无疑是最理想的方案。各共同申请人通过内部的明确协议,表明对代表人的授权、该授权的范围以及各共同申请人包括代表人对整个申请活动以及申请后果负责。在共同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专业知识时,委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代理共有商标的申请,显然是一种明智的抉择。

代理人申请权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因此,该委托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代理人的权限,必须明确。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活动及其后果由委托人负责。授权不明时,若代理活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可以提出异议。

经审查该异议属实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共同申请本身也是一种民事权利,是否共同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商标的各所有人既可以申请注册,也可以不申请注册。这里主要涉及到对《商标法》第6条的理解。该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解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既然法律强制这些商品只能使用注册商标,那此时的商标注册申请还是一种民事权利吗?作者认为,应当坚持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属性,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商标专用权,也可以不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专用权。但任何权利都不得滥用,如果权利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对该权利的限制就是理所当然的选择。

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当这种权利被滥用时,理应受到节制。《商标法》第6条的规定就是对商标注册申请权利滥用的限制。共同申请的基础,即共同申请的依据,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共同申请人共同使用该商标的事实,是构成共同申请的事实依据。有权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将其申请权协议转让给数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些受让人若愿意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共同申请注册该商标,自然就成为了共有商标权人。

这里的转让协议也是共同申请的基础。需要说明的是共有商标权之共同申请与数人同时申请的差异。共有商标权是数个申请人因共同申请而获得的商标权,共同申请人必须有共同申请并愿意成为共有商标权人的意思表示。而数人同时申请商标注册,是指没有共同申请的意思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的注册申请。

此时,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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