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32605906

联系我们

  • 马鞍山亚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讲一讲马鞍山商标注册的建议

讲一讲马鞍山商标注册的建议

作者:马鞍山亚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21 08:49:15

马鞍山商标注册现在非常的热,大大小小的企业都注册商标,我们今天来告诉大家马鞍山商标注册建议,希望对大家有用。

第一、商标注册之前,我们需要做注册商标查询工作。注册商标查询意义重大,商标法规定,不能与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会被驳回。所以,商标查询非常有必要。

第二、商标注册,请选择正规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正规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都是可以在商标局网站上可以查询到的,大家可以去商标局查询,如果大家不会,请咨询我司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第三、商标注册,大家在提交注册商标图案的时候,最好提交黑白色的商标图案。黑白色的商标图案提交之后,颜色可以随意搭配使用。使用更灵活。

第四、注册商标有效期是十年,因此大家记得商标做续展,商标续展,请联系我司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商标注册之后,要时刻查看是否有与你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第六、商标注册请不要只注册主要的那个商标,大家同时也要注册防御性商标,例如,阿里巴巴,同时还注册了阿里爸爸,阿里妈妈等,老干妈,老干爹等。

1881年,27岁的乔治·伊士曼以5500美元成立了伊士曼干板制造公司,后来改名为柯达公司。那么他为什么会选择“柯达”(Kodak)作为商标和公司名称呢?  

字母“K”是伊士曼最喜欢的字母。他曾说过:“这是一个有力的,带有锋芒的字母。”“Kodak”这个单词是一个变位词,是由他和母亲一起想出来 的。伊士曼解释他选择商标的原则有3个:

1. 单词要短;

2. 任何人都不会发错音;

3. 不会与其他任何东西混淆,柯达就是柯达。  

1907年,柯达成为第一家将自己名称作为图形商标的公司。到1903年,柯达公司就确立了以红和黄作为公司商标的主色。首图就是柯达公司的商标演变过程。

《商标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对商标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将其进一步明确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该条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以上规定表明,中国商标法律对商标注册和中国企业办理商标事务是否委托代理采取的是自愿原则,而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采取的是强制原则。做出这种规定的原因主要有两条:

第一,本国国民没有语言上的障碍,而外国人则不同;

第二,本国企业一般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专业部门和人员,他们比较熟悉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而外国企业一般对申请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够了解。

因此,从维护主权国家的尊严,保护外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标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提高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的工作效率的角度出发,一般国家都对外国申请人规定了强制委托代理原则。如美国商标法规定,外国申请人必须指定在美国的商标代理人代理商标事宜。俄罗斯商标法规定,俄罗斯国民可以委托在俄罗斯专利局登记的专利代理人办理商标申请注册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务,不在俄罗斯居住的外国法人或自然人要取得商标注册,应通过在俄罗斯专利局登记的代理人办理。 另外需要了解专利申请、商标转让等相关事项。

商标注册公司认为,使用与他人近似或相同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其后果是混淆商品出处,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毫无疑问,使用与他人近似或相同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具体来说,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即“类似商品,近似商标”。也就是侵权人提供的商品、服务和使用的商标都与商标注册人不同,但由于是类似的商品,而且使用了近似的商标,也容易造成消费者认识上的混乱。这也是一种较为隐蔽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实践中较难认定 。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即“同种商品,近似商标”。通常表现是商标侵权人与商标注册人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使用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图案、文字等很接近的商标,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是商标注册人生产。 

3.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即“类似商品,相同商标”。侵权人提供的商品与商标注册人的商品类似,通过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的商标,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出自同一厂家的一个系列。 

综上所述,以上三种行为商标注册公司认为也是比较常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后果是混淆商品出处,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每个商家都想给自己的商品起个响亮且彰显商品优秀品质的名字,但有时往往使用过于强调商品品质的词汇作为商标,却不经意带有民族歧视性或夸大宣传,从而导致无法获得注册。今天小知就告诉你什么是民族歧视性和夸大宣传带有欺骗性的标志。歧视性所谓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如文字、图形等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对其不平等看待的内容。对某一标志是否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判断往往需要结合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来判断。

例如,“黑鬼”是对黑人人种的蔑称。将“黑鬼”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无论是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也不论是何种商品或服务,都会明显地损害黑人的尊严,对黑人人种有较为强烈的歧视含义。有些与民族或人种或种族有关的文字、图形等,其本身可能不具有歧视含义,但如果使用在某些商品或者服务上,也可能产生民族歧视性的效果。又例如,将某个民族的全称或者简称注册在马桶或者卫生巾等此类商品上显然是会传达出不友好的信息,但如果用在衣服类商品上,就不再被视为带有民族性歧视。欺骗性夸大宣传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做了超过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固有程度的表示;欺骗是指夸大宣传的表示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使得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真相产生错误的认识。例如在香烟上使用“健康”商标,以及在人体助长器上使用“一日三寸”等,即是如此。

这两个商标对各自商品固有的功能作了夸大性的宣传,并易使公众误认为香烟有益于健康,或误认为人体助长器能使人一天长三寸。其实商标本身即具有一定的宣传作用,且我国现行商标法也允许商家利用商标对商品品质进行一定的宣传,市场上也存在一些带有宣传商品品质或功效的商标,如“美加净”和“永久”等,但这些商标的宣传商品品质的作用十分有限,对消费者不具有欺骗性,因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当商标名比较多不容易判断时,企业就以是否能够让公众引起误认为准则。如果还是不能判断则可以找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解决了。 


 

版权所有:马鞍山亚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