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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山区个人商标申请有哪些类型?

作者:马鞍山亚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3 08:12:51

为了确保您要注册的商标是唯一的,您需要预先检查是否已经注册了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企业家可以进入国家商标查询系统的官方入口。例如,麦当劳、姆劳等品牌查询工作的意义在于减少审计失败的可能性,提高注册的通过率。

一旦发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企业家必须重新设计另一个商标。否则,随后的注册仍将被拒绝在审查。

此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依法与公共机构、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的国家合作设立的,只有外国人或者外国公司,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马鞍山商标注册,都有资格申请商标注册,企业家也需要判断自己是否属于这一类别。

自然人申请的,必须出示身份证,并提交个人企业主、个人合伙企业等商业实体的商业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签发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种商标图案(10张彩色图纸,10张黑白油墨。注意,商标图案必须清晰易贴,用明亮耐用的纸或照片代替,长度不超过10厘米,宽度不小于5厘米。如果商标方向不清楚,使用箭头表示顶部和底部。你也可以准备电子格式的文件作为申请材料。

按照上述要求制作申请材料后,企业家可以向商标注册局提交申请注册。商品分类规则,由34个商品类别和11个服务项目组成;经营者应当依照《相似商标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

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很多人不明白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的区别,都是已申请可以办理的行政行为,也都是任何人都可以申请的条件,也都是商标不再使用的结果,那么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是怎样的?

1、商标撤销商标撤销,是指商标在不具备注册条件的情况下却成功地进行了注册时,商标局经查申请条件不符的话,可以依职权撤销该商标;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以及争议撤销三种。

2、商标注销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依申请或商标期满未续展,而将注册商标整体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商标注销包括经申请注销和商标局主动注销两种情形。

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的区别:

一、商标撤销后不能再申请,而商标注销后可以重新申请。

二、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撤销是被动行为(如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或其他人申请撤销该商标),而商标注销则是主动行为(如主动放弃或主动申请)。

商标是企业无形的资产,对于企业品牌塑造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因不及时申请商标而被别人抢注,那么自己辛辛苦苦打的广告,就相当于帮他人做了嫁衣,辛苦打的江山,就拱手让人了。小编认为,马鞍山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专利申请这三大类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内容,有利于企业长远利益的发展,需要企业加以重视。

最近,有网友发微博说:大白兔奶糖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注册了十几个近似的商标:大灰兔、大黑兔、大花兔等。这让品牌保护再度在网上引发热议。知名品牌为防山寨,纷纷抢注“山寨号”,以此作为自家的防御商标,这已经不是个例。经了解发现,要做好品牌保护,不仅要懂法律知识,还要想出各种应对奇招。对此,专家呼吁要求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大企业抢注防御商标的背后是防不胜防的“傍名牌”侵权事件,就诉讼层面来说,呈现了逐年递增趋势,这与经济高速发展以及企业维权意识提升都有关系。据报道,多数市民表示,自己曾经购买过山寨产品。“在网络平台上见过,比如粤利粤,包装外形都一样,名字不太明显。”“康师傅的‘师’字写得很弯,乍一看是‘师’,但仔细看并不是。”

分析,一些知名厂家采取保护性注册其实是一种非常无奈的办法,从立法角度来讲,现行的《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标侵权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厂家通过合法维权所取得损失赔偿能否覆盖到他的损失以及维权成本,这是立法者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不要让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在维权过程中付出巨大成本,最后取得了一点赔偿。

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曾经接到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济南D有限公司冒充银联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举报。检查总队迅速行动,会同公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D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招牌、员工的工号牌、名片、宣传资料、POS机等载体上使用“银联”标识,并且D公司以“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的名义签发的授权书系伪造。检查总队认为,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6万余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本案的处理产生两点争议:一是本案是否可移送司法机关,二是D公司行为是否属于对银联商标的合理使用?最终办案机构认为,本案无法移送司法机关。因为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都将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商品商标。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不能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和第六十七条“未经马鞍山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认定服务商标同样受《刑法》保护。

办案机构还认为,D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银联商标的行为。业界目前对何为商标合理使用仍有诸多不同看法,“商标合理使用”这一名称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首次提出的。2004年、2006年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都将“使用出于善意”作为侵权认定考虑的要素。另外,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商标〔1999〕12号)第七条列举了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条同时有一个但书规定,即“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本案中D公司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是恶意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应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本课题组认为,针对服务商标行政保护中的难点,有关部门应从立法和程序规范两方面着手,切实加大服务商标行政保护力度。一是建立以《商标法》为核心,各行业法为保障的服务商标保护法律体系。服务商标不像商品商标那样有一个实在使用的载体,调查时难以确定具体对象,管理工作存在一定难度。服务质量没有法定标准,形式多样,对不同服务对象或在不同时间段,服务不可能完全一样。服务商标的使用,不论通过广告使用还是在服务场所指示,或是在服务过程中提供给顾客的物品上指示,关键在于服务商标使用的效果。因此,针对目前法律法规缺乏操作性的现实,对服务商标的使用和管理除加强商标立法以外,还应与《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各行业法结合起来。

二是形成完善的服务商标行政保护程序规范。

1.完善罚款制度。设立最低数额,适当提高最高限额,真正发挥行政处罚的警示作用。

2.合理确定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和违法经营额。在这点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一些独特的民间组织在各行业中属于权威性机构,可以及时应当事人或法院请求提供专家性意见,尤其像国际协会这样已树立权威的组织,其提供的专家性意见可直接为法院判定民事赔偿提供有效帮助。建议我国借鉴美国的经验,培育民间机构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专家性意见,形成有形的数据,使违法经营额计算更加公正、客观。

3.强化行刑衔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随着我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服务商标的重要性日益明显,价值更加突出。服务商标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仅以民事和行政手段无法全面规制当前的违法行为。课题组认为,应将服务商标纳入刑法保护中。

目前我国刑法有关服务商标的规定并不明确,应完善服务商标的刑法规制,使服务商标的行政和司法保护相互支持,改变目前行政机关不愿移送或无法移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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