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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商标转让的作用是什么

作者:马鞍山亚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2 08:31:23

随着国际经济与贸易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让自己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越来越多的国内外企业选择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注册商标。美国对商标的保护比较完善。美国商标有效期也是从注册之日起算10年,美国商标也有连续三年不使用可被撤销的制度。除了这些相同的地方,申请人更需要了解美国商标制度与中国商标制度不同的几个方面。

一是美国采用使用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在美国商标的所有权通常取决于该商标在美国的使用,针对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即使还没有在美国注册商标,但是该商标在美国本土使用很久了,实际使用商标的一方还是优于意向使用的一方。

二是美国非常强调商标的使用。美国商标在申请时、申请后第56年,以及商标续展时都要求申请人提交商标的使用声明或使用证据。接下来,我们再介绍一下注册美国商标的准备工作。申请美国商标的费用比中国商标要贵好几倍,因此知元商标建议提交美国商标申请前的查询就更加重要,USPTO提供了多种非常详细的查询工具,但其实际使用比较复杂,找我司查询比较靠谱。

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

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再提出分案申请的,若其递交日不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3)的规定,则不能被允许,除非审查员指出了单一性的缺陷。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

1、分案申请的文本

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起始部分,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

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2、分案申请的内容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3、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是B。

有关分案申请的申请人、递交时间和分案申请的类别的要求,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规定。

分案的审查

在一件申请需要分案的情况下,对分案的审查包括对分案申请的审查以及对分案以后的原申请的审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

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不修改或者进一步修改的内容超出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或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在该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几项发明。同时应当提醒申请人注意:无正当理由期满未答复的,则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无充分理由不将原申请改为具有单一性的申请的,审查员可以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理由驳回该申请。同样,对于原申请的分案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也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处理。

3、除了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审查之外,其他的审查与对一般申请的审查相同。

企业想要打造品牌,首先要拥有商标,企业想要拥有商标,可以自己到商标主管部门申请马鞍山商标注册,或者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如果您没有专业的商标注册知识和丰富的商标注册经验,以多年代办商标注册的经验提醒您找一家信誉好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由于商标注册需要经过一个复杂的过程,加上一些企业对商标的重要性认识不全,认为商标的使用不需要注册。

那么商标没有注册真的可以使用吗?很多人不太清楚商标注册是怎么回事儿,以及如何使用注册商标,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商标注册使用。从某种程度来说,未进行注册的商标,使用的话是不受法律保护。可能会被别人抢注,只是如果该商标被他人使用时,你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商标。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什么特点?

(一)商标不确定性指权利人虽然在一定时期内事实上占有了某项商标,但因未及时申请注册,最终有可能失去该项商标。由于我国实行注册原则,这种事情是时常发生的。当两个以上生产相同或类似商品的企业拥有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时,根据注册原则,申请在先者将获准注册。对于申请在后者来说,其商标非但不能获准注册,而且也不允许继续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

(二)商标的脆弱性未注册商标就使用的话,具有一定的脆弱性,体现在它易于受到侵犯,不受法律保护。实际上,在通常情况下商标主管部门对未注册商标权基本上不提供什么保护,司法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能为未注册商标权人提供的保护也是十分有限的。

商标注册是自愿的,只要你在使用商标的时候不侵犯他人商标及在先权利,随时可以使用。代理商标注册多年,建议您找一家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不然一旦你把品牌推向市场,别人也可以去申请跟你一样的商标,我们国家是以注册在先为原则的。

商标是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商业运作成果、企业文化象征的,马鞍山商标注册是有法律依据法律保护的,著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知晓。一个企业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能大大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那么企业申请著名商标究竟有哪些好处呢?

1、经过认定的著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就是知名商品。

2、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其它的业务活动中使用“著名商标”字样。

3、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同类商品中,他人不能有下列行为:

(1)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包装等或者作为未注册的商标使用,并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2)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特有的或者类似的名称、包装等,并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4、在与著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包装等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5、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并可能对著名商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但是,登记在先的除外。

6、凡是获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该商标扩大保护到企业字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工作中,会将著名商标列为重点,开展专项执法活动。

7、“著名商标”有益于企业扩大商标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许多企业通过申请“著名商标”来推动企业制定与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同时,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给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8、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对促进本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所以国家和政府都会给著名商标企业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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